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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中華民國留學生社團辦理新生接待與國際學術活動處理要點 八十三年十二月廾三日台文○六九六三二號函訂定 八十七年七月廾三日台八七文三字第八七○八二九八九號函修訂
一、教育部為協助中華民國留學生社團辦理新生接待活動、國際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在本部派駐國各文化組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申請辦理活動經費補助時,依本要點逕向駐在國文化組申辦。 三、申請補助辦理之活動項目須為下列各項之一:
四、申請補助者應由各社團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送駐在國文化單位: 五、各申請補助案應於活動舉行日期一個月以前送達各文化單位,以利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各受理文化單位依照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該單位之經費情況酌予補助。 六、經核定補助者,如因故有延期舉行或改變辦理內容時,事先應報經同意。 七、獲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須同一會計年度內)提出活動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附支出憑證(收據)正本(帳目較繁者,請加附支出明細表,收據應自行黏妥)、領款收據、原核准函影本等資料,送交補助單位。款額經核實無訛,即核撥歸墊。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本草案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八、近年來,由於國家財政趨於艱困,請各留學生社團共體時艱,一方面節約經費,一方面同時向校方申請經費補助,藉此開源節流,俾便更有效辦好海外社團活動。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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